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禁烟管理办法
苏建院学【2014】15号
为了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校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不设吸烟区。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学区、图书馆、校园道路、运动场、食堂和公寓等公共区域。
第二条学生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与日常监督管理
学工处、团委主要负责学生禁烟工作的组织、教育、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禁烟工作。
保卫处主要负责违反上级和学校规定,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罚工作。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所管理的物业区域,管理人员与物业人员有义务对吸烟学生进行管理和劝阻。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本学院学生在校园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1、协助监督、检查本学院落实禁烟管理办法的情况。
2、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设立监督员,负责对公共场所禁烟情况的检查,及时制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者或情节严重扰乱学校秩序的,通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履行下列职责
1、在校学生均要遵守本办法,严禁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
2、在校学生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3、在校学生均有权举报违反规定的班级或个人,举报情况属实,该学生《大学生文明修身实践课》考核加2分。
第五条违反禁烟规定的认定及处罚细则
1、学生公共场所吸烟,被督查或举报核实者,一次扣《大学生文明修身实践课》考核2分,降低困难资助一个等次,同时罚款20元-50元;被查3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所有资助及评先评优资格。
2、对在学生公寓吸烟的,按照使用明火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该学生所在宿舍不得评为优秀宿舍、星级宿舍。
3、学生在公共场所吸烟被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出示相关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对不服从检查者,加重一级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4、同一班级学生违反本办法,每月累计达到5人次的,对其所在班级进行通报批评。班级每学期因此被通报达到2次的,取消该班级学期内评优资格。
第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在全校范围内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