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教师、学生代表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必须时,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审议申诉核对申诉案件做出决定时,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和拟录取的新生。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受理的申诉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二)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具体内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和要求。
(三)个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要求申诉人限三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处理恰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据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以及不明确或定性不准的,可提出变更原处理决定建议,并按照处理权限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复查决定书及时告知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本人。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生处理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听证的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听证程序。听证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组成听证合议组,合议组组长由听证主持人担任。听证合议组成人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听证会合议组应提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使陈诉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相关单位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诉。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诉。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果。
第二十二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拟写听证报告并递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指“以上”或“以下”包括本级在内。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