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风建设,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晚自习人员
非毕业年级学生。
第二条 晚自习时间
1.每周日至周四晚间第11-12节课期间上晚自习,每天2学时,其中周日晚为班会时间。
2.每学期开学后晚自习即正常开始,至班级理论教学结束后的集中实习、实训、考试等周次,可申请停上晚自习。
3.晚自习统一结束时间,根据气温可适当调整,由学工处统一安排。
4.如遇雷暴、雨雪及其他不宜外出的恶劣天气时,可暂停晚自习,由学工处统一通知。
第三条 晚自习组织
1.晚自习工作由学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2.学工处负责全校晚自习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教室分配和出勤考核等工作。
3.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晚自习的组织、考勤和质量的考核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4.秋学期新生军训结束前,学工处统一根据各学院班级及学生人数分配好晚自习教室,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具体班级分配工作,分配方案报学工处备案。
5.教室分配应尽量保证同一专业或同一班主任班级相对集中,教室人数以适量为原则。
第四条 晚自习考核
(一)个人出勤考核
1.学生无特殊情况必须上晚自习。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晚自习者,须申请电子假条(特殊情况及时向班主任请假),经班主任同意后,告知班级负责人,由班级负责人在晚自习期间交给检查人员。
注:若电子假条处于审核中一定要在当天审核并通过。
2.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晚自习的考勤工作,认真如实填写考勤记录,严格把控,坚决杜绝谎报、虚报情况。
3.学生个人晚自习出勤情况与大学生全面发展考核分相关,晚自习无缺勤加2分,否则不加分。
4.具体个人考核标准以各学院规定的考核办法为准。
(二)班级出勤考核
1.学工处每天负责清点所抽查班级的出勤情况,并进行登记。
2.学生如因身体原因长期无法上晚自习,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批后将审批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学工处备案。
(三)学院出勤考核
1.各学院晚自习得分统一根据学工处抽查数据计算。
2.每周的晚自习考核汇总表,由学工处与二级学院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公布晚自习考核结果。
第五条 晚自习要求
(一)学生晚自习要求
1.非毕业年级学生必须按时进行晚自习,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上晚自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2.晚自习开始后,学生应自觉维持晚自习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出入、串座,不得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影响他人学习。
3.学生着装应得体,注意文明礼貌,禁止穿拖鞋、背心等进入教室,禁止带各类食物进入教室。
4.学生应自觉爱护桌椅等公物,不得在桌面上乱写乱画;应自觉保持室内卫生清洁,严禁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纸屑杂物。
5.晚自习时间不得玩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学习用途除外);
6.教学楼内不得吸烟,不得追逐打闹,不得说脏话。
7.对晚自习时间不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学习场所的学生,一旦被巡查人员发现,将登记在册,以旷课论处,并向各二级学院通报。
8.节约用电,离开教室要关灯。合理使用空调。
(二)二级学院工作要求
1.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一名辅导员专门负责本学院班级晚自习工作。
2.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到班级检查班主任到班和学生晚自习等情况,掌握本学院学生整体学习状态。
3.各学院要充分重视班会及主题班会课建设,加强对各班级班会及主题班会课开展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4.班级严格考勤,增强学生的纪律观念;调动班干部积极性,更好地管理晚自习,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六条 应急事件处理
1.各学院每天应安排辅导员老师值班。学院值班老师负责了解本学院学生出勤情况、学习质量及处理突发事件。
2.学生出现突发疾病、伤害事件要第一时间报校医院并联系120急救,学校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置。
3.学生出现打架斗殴或其他群体性事件,值班老师要及时控制事态恶化,并向学院、学工处汇报,必要时联系保卫处处理。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