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育人工作,紧紧围绕人才培养工作这一中心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的重要阵地。为加强辅导员与学生的沟通,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学生问题,使其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我校在学生公寓建立辅导员工作室,实施辅导员入驻学生公寓制度。
第三条 入驻学生公寓的辅导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为大学生良好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的形成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入驻管理
第四条 在公寓建立辅导员工作室,实行公寓管理辅导员入驻学生公寓。正常教学时间辅导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在学院办公室或者辅导员工作室开展工作;特殊时间节点驻工作室开展工作,处理与学生公寓管理相关的事物。除寒暑假外,夜晚在工作室值班。
第五条 辅导员应入驻学校统一安排的工作室。原则上,入驻学生公寓辅导员与所带学生同在一栋宿舍楼,学校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非新入职辅导员因实际工作需要,也可安排入驻,夜间值班根据实际情况由各二级学院协调,需确保每天有人值班。
第六条 新入职辅导员在学生公寓住宿期间因结婚、生育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办理程序为:辅导员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未入驻学生公寓的辅导员要按照辅导员职责,深入学生公寓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在辅导员工作室值班。
第八条 辅导员工作室原则上每学院为一间,混合楼宇也可以多学院集中办公,任何人不准私自安排外人入住。房内配置按照学校标准由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中心等部门统一安排。
第九条 辅导员入驻期满(原则上为带满一届学生)或调离辅导员岗位的应按照学生工作处和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的相关要求,于七日内搬离辅导员工作室,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安排宿舍或床位给退还学生公寓床位的辅导员。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入驻学生公寓的辅导员要经常到学生宿舍,与学生沟通,了解学生情况,积极开展学生公寓党团活动和日常思想教育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将学生党支部的工作延伸至大学生公寓,推进党建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社区工作,结合学院文明宿舍、思政教育等实际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2. 接待学生来访、开展谈心活动,经常走访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帮助学生解决所反映的问题或困难;
3. 指导本学院学生会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及公寓范围内的第二课堂活动的组织工作,参与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每周组织的宿舍检查评比工作及相关物业考核工作,每天汇总、处置本学院学生夜不归宿情况;
4. 入驻辅导员为第一责任人,密切关注楼内、外各种情况、动向,每晚在负责楼宇内外及周边进行巡查,处置突发情况并及时上报;
5. 主动了解所负责公寓楼其它学院的学生情况,保持与相关学院辅导员的沟通,及时做好情况反馈;
第十一条 入驻学生公寓辅导员应配合好宿舍管理员工作,严格执行“谁在岗,谁负责”的要求。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自我管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二条 未经学生工作备案、批准,入驻学生公寓辅导员不得擅自调换宿舍,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设备,不得擅自留宿他人,不得在学生公寓内从事租赁、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入驻学生公寓辅导员的请销假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批,需向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入驻学生公寓辅导员每周一上午以周报的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报送一周的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学生宿舍卫生安全情况、学生夜不归宿等异常状况,学生意见建议等。
第十五条 入驻学生公寓辅导员在入住公寓期间完成工作职责情况和行为表现纳入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牵头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