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9-03-28 文章作者: 发布人: 访问次数: 4371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学生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以补充学习和生活上的费用。学院提倡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3、学生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院机关、系的管理及劳务工作为主要内容,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打工,一般应限于假期。

 

4、学生应本着自尊、自重、诚实劳动的态度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定和各岗位的操作规范,不能影响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不利于身体健康的活动。

 

二、组织机构 1、为加强对学生助学工作的有效管理,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袁洪志

 

副组长:吴光林

 

成  员:方桐清、杜蜀宾、蒋志良、耿庆春、袁胜利、郭其平、刘志平、白海云、曾凡远、李青、梁惠、丁维华、荣国瑞、胡永、宋丹萍、李大勇、黄宝玲、张文远、闫礼芝、董诗顶、杨海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丁维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有关勤工助学的各项日常工作由勤工助学中心管理,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系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与开展。

 

三、岗位设置 1、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在学院机关、科研、后勤、校产、教学及教辅等部门设辅助性工作岗位作为勤工助学岗位。所有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上课及学业的完成,校内勤工助学每名学生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0小时。

 

2、学院积极开辟其他勤工助学渠道,大力开拓勤工助学岗位。

 

3、需由学院审批的勤工助学岗位,各用工部门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1),报学工处,经学院批准后,转交学工处勤工助学中心备案;经费相对独立的单位,应将勤工助学岗位的性质、特点、工作要求、工资待遇等情况直接报学工处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4、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非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学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性活动。各部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报学工处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否则不予支付劳动报酬。

 

5、高空作业、有严重污染等对人体有危害和危险的劳动,不设勤工助学岗位,各部门均不得安排学生在这些岗位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6、校外用工岗位由校外单位与学工处勤工助学中心联系,经学工处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勤工助学中心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协议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等重要事项。

 

7、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打工的(包括家教),各系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不得占用上课学习时间。对因在外打工影响正常学习的学生,各系要进行批评,对屡教不改者,要及时通知家长,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四、勤工助学招聘办法    1、申请条件

 

凡我院登记在册的全日制在籍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德良好;

 

(2)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学有余力,有特长的学生;

 

(5)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2、申请程序

 

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班主任签署意见,经系审批后,报学工处勤工助学中心核发《勤工助学应聘卡》(附件3),学生凭卡应聘,无应聘卡的学生一般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应聘卡每学年换发一次。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不得兼职。

 

3、招聘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采取组织安排与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优先录取极困生、特困生,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获奖贫困学生或学有专长的贫困学生。具体做法:

 

(1)勤工助学中心将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向全校学生公布。经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后,各用工部门也可根据需求情况张贴招聘广告;

 

(2)学生持勤工助学中心发放的应聘卡,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到有关部门应聘;

 

(3)用工部门根据条件择优录取,并将录用名单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五、管理与考核 1、用工部门负责上岗学生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上岗学生的安全,并做好学生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工作,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2、学工处勤工助学中心、各系应及时主动了解和掌握所有在岗学生的表现,协助用工部门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3、在勤工助学组织实施过程中,学生应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4、用工部门辞退个别表现不好的学生,须与学工处共同商定,由勤工助学中心安排其他同学及时上岗,保证用工部门的需要。

 

5、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旦与用工部门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六、工资发放 1、用工单位每月5日前填写《学生勤工助学领款审核表》(附件4)并签署意见,由学生将表送交学工处。

 

2、在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中心的考核基础上,于每月的十五日发放上月工资。

 

3、勤工助学报酬标准

 

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5元/小时,结合工作的劳动强度、复杂程度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月报酬不超过300元。不宜采用计时付酬的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计酬办法。

 

4、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

 

1)由学院发放的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学工处勤工助学中心根据用工部门反馈的《学生勤工助学领款审核表》制表,经院领导审批后,财务处统一发放。

 

2)由用工部门直接发放的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由用工部门制作工资表,学工处登记备案后,财务处统一发放。

 

3)所有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都要向勤工助学中心提供本人校园银行卡号,每月财务处将勤工助学报酬划拨到个人银行储蓄卡中,不直接向个人发放现金。

 

(4)校外单位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外单位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受益学生应及时到学工处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