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有关职能部门:
为确保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良好校园秩序,坚决杜绝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校园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1月10日开始,禁止学生驾驶下列机动车辆进入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1、各类汽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
2、各类燃油助力车;
3、超过国家限速标准(20公里/小时)和加装音响设备的电动车。
二、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向学生进行传达宣讲,做到人人皆知。并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定,自觉接受辅导员、宿管员和校卫队人员管理,不驾驶上述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三、有关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1、从2012年11月10日起,保卫处和学工处将加强门卫和宿舍区管理,凡学生驾驶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2、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各类机动车辆进行自查,凡是学生的机动车辆请于2012年11月9日前清出校园;
3、学工处、保卫处将组织联合清查,清查结果作为各二级学院和专(兼)职辅导员量化考核内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对不服从校卫人员管理,强行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凡有扰乱校园秩序、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当事者承担。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