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开行江苏分行、江苏银监局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工处,办公室主任由学工处副处长兼任。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为我院经济困难的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由学院与有关银行商洽之后,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协议确定。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金额
第五条贷款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学生” ),凡我院登记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专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一学年累计不超过两门课补考或重修,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承诺按贷款合同规定进行还贷,承诺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院按上级确定的贷款总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三章贷款比例及贷款申请
第七条我院按省教育厅每年划拨的贷款额度下达名额,按各学院困难学生总数比例,经过协调及审批,下达各学院后,再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采取按学年申请、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学费和住宿费一次性发放、生活费逐月发放的办法。
第九条贷款申请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供个人书面申请并到所在学院领取《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内容(见证人1为班主任、见证人2为辅导员或任课老师),同时要提供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家庭贫困证明以及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第十条借款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各项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第九条中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贷款申请的审核
第十一条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借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审核流程为:各学院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保证其符合贷款条件,并严格审查学生提交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确保填写内容完整无误。将初审合格的贷款申请者名单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并对有问题者进行纠正(重新审查确定或撤销其申请资格)。此项工作完成后,各学院将审查通过的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并将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若因各学院提供材料内容不真实而造成银行本息损失的,由各学院负责赔偿。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运用管理系统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第十二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借款学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工作无误后,学工处将贷款学生名单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申请材料。
第五章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交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自贷款银行划入学院帐户后,由学生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收费手续;生活费贷款由贷款银行每月按时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
第十六条各学院应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第六章贷款期限与利息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十八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全额支付,毕业后贷款利息则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其计息时间为毕业后次月1日(含1日)开始。
第十九条毕业后继续学习(如升入本科学习等)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学习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展期一般为3年),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对其国家助学贷款给予贴息。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七章合同变更
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第二十三条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办银行可终止其贷款并要求借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
(三)中途退学或死亡者;
(四)学习成绩差,有一门以上功课重修者;
(五)出国(境)留学和定居者。
合同变更,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因各学院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将贷款学生转学、退学、出国、受处分、死亡等情况通知学工处而造成银行损失的,由各学院负责赔偿。
第八章贷款回收
第二十六条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院和经办银行均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要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减少利息。
第九章违约公布
第三十二条为及时提醒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降低贷款风险,对贷款违约的学生实施通报制度。
第三十三条对违约学生进行通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苏教贷〔2004〕2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学院要做好对贷款毕业生的跟踪教育,保证我院贷款学生的还款率。学院将按照各学院贷款学生的还款率调整下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第十章助学贷款介绍人、见证人和有关学院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是本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制(修)定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办法,对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咨询服务;
(二)负责对各学院的贷款工作进行考核,若违约率过高,将减少或暂停该学院的贷款,直至降低违约率后重新恢复贷款;
(三)负责制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运用管理系统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按期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年度申请贷款计划和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四)为借款学生联学院、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为借款学生与借款银行签定借贷合同提供服务;
(五)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档案,向贷款银行告谕借款学生贷款变更情况以及去向变动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六)协助贷款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中止和终止工作;
(七)完成学院与贷款银行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见证人是指了解熟悉借款学生的情况并与其关系比较密切的自然人。见证人可由借款学生的班主任和所在学院的教师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对学生贷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并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二)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
(三)对借款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在借款学生离校后,与借款学生保持联系,及时以书面方式提供贷款人的新去向和最新有效联系方式,督促借款学生遵纪守法,负责催还欠款。
第三十七条 借款学生所在学院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诚信档案,及时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状况,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为已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
(三)做好有关班主任、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的工作,向他们讲明见证人的责任,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等工作;
(五)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六)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档案;
(七)在借款学生离校后,做好借款毕业生的跟踪教育,保证还款率;
(八)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