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资助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使受资助学生严格要求,勤奋学习,努力成才,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文件精神,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体系及管理办法》(苏建院学〔2015〕5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受资助学生”是指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受资助学生在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如下要求:
1、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和国家保持高度一致。
2、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公民道德,严格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3、关心集体,孝敬父母,帮助他人。
第四条受资助学生在学习方面应做到如下要求: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具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2、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旷课,不迟到早退。
3、积极参加职业素质培养和职业技能锻炼活动,主动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主动考取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
4、养成良好的课外阅读习惯,主动拓展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
5、受资助期间无补考或重修,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30%。
第五条受资助学生在个人生活方面应做到如下要求:
1、自觉遵守一日生活常规,主动参加早操、晚自习,按时就寝。
2、严格遵守大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不得使用热得快等违章电器,主动进行宿舍卫生大扫除,不得夜不归宿。
3、维护大学生的良好形象,不抽烟酗酒,无异性之间不文明交往。
4、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文明上网,不散布有损集体和他人形象的言论。
5、主动参加班级、系(院)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及科技活动。
第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者,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三个月。若停发期无明显改进,助学金可换发为替补者。
1、在校期间有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学期结束后有考试(查)课程不及格的。
3、抽烟、酗酒、网络成瘾、夜不归宿等经教育不改的。
4、违反社会公德或有不文明现象和校园巡查不文明记录的。
5、其它不适合继续受资助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取消下年度资助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
2、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3、上学年累计有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4、系(院)或学生处认为不适合受到资助者。
第八条在资助期间,每位受资助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始后向班级提交一份个人上学期总结,并做出新学期个人成长计划。
第九条学生工作部门及各系(院)要本着对党和政府,本着对学生家庭和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监督与管理,特别是受资助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日常管理,帮助其成才,促进学风建设。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