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学校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凡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认定工作制度和认定程序办理。
3.按照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量化测评、班级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审核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二级学院成立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评议和审核工作。
3.二级学院各班成立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学生填写《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调查问卷》(附件3),通过问卷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量化分析、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审核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二级学院审核评议三个方面的情况按比例得出不同分值,累加后得出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量化测评总分等于家庭经济测评分乘60%,加上民主评议测评分乘30%,加上二级学院审核评议分乘10%。
1.家庭经济测评
各二级学院要求申请人填写《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调查问卷》(附件3),根据《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评分表》(附件4)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劳动能力、多子女在校读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同时根据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内容给予不同的分值,以此指标体系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60%。
2.民主评议测评
二级学院各班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表现,对申请人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指标》(附件5)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内容给予不同的分值,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30%。
3.二级学院综合评定
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量化测评、民主评议并对申请学生进行谈话了解情况,对申请学生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给出综合评价分,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10%。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经各二级学院评议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均可被认定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二级学院在具体组织认定的过程中,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并将评定结果、认定的档次填入《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附件6)。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烈士子女。
(3)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父母伤残或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经济困难学生。
(5)来自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6)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7)来自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
(8)五保户。
(9)农村扶贫户。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来自艰苦边远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父母一方残疾、患疾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来自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来自多子女家庭,家中有三人以上在接受学校教育,且家庭收入难以支付子女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5)来自父母一方下岗且未能安排再就业家庭的学生。
(6)来自农村,家中耕地少,自然条件恶劣,收成差,除务农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40分以上,学生家庭的收入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2)学生在校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3)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违纪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可受到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予以取消: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
(2)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的;
(3)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4)其它不适合继续认定为经济困难的情况。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次月起停发三个月的相关资助补贴,若停发期内无明显改进者,可改发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在校期间有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者,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2)学习不努力,一学年有两门以上考试(查)课程不及格的,或未修满计划学分的;
(3)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经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4)其它不适合继续获得相关资助补贴的情况。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降低一个档次或取消:
(1)受资助期内有抽烟、喝酒或其他高消费等行为的;
(2)家庭因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3)其它情况。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认定的材料
学校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要如实填写高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孤儿带上孤儿证,来自贫困、残疾、下岗、受灾等家庭的学生带上贫困证明、残疾证明、下岗证明、受灾证明等复印件,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认定时间和程序
1.每学年开学时,校大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安排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在十月底完成。
2.学生提交申请,填写《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调查问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上《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孤儿证明、贫困证明、残疾证明、下岗证明、受灾证明等复印件),交班主任。
3.各班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根据《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评分表》,根据学生填写的《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调查问卷》、提交的申请、《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量化测评;根据学生经济状况测评结果和学生在校生活情况、消费行为、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按《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指标》进行民主评议,并将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评和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报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
4.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汇总各班推荐的申请认定学生名册,审核学生的认定材料,并结合学生的认定材料、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评出综合评价分。
5.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的认定材料、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并根据认定档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二级学院举报电话。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将《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附件6)报大学生资助中心。
6.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各二级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异议与申诉
1.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如果班级同学中有认为所推荐建档的学生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标准,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提出异议,并由班主任报领导小组讨论。
2.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学生反馈。
3.认定结束后,如果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对班级评议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提出申诉,由班主任报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
4.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接到申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申诉的学生反馈。
5.如对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学工处提请复议。学工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予调整。
第十条公示和建档
1.各二级学院规定的申诉期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级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的推荐名单。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应在本学院同年级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档,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档案调整
1.每年5月份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针对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以参加评议学生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3.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学生代表应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取消认定资格并全额追回所享受的困难资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院对经济困难的新生在入学时开辟“绿色通道”(参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标准)。在每年新生报到时,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缴清学费的,经批准后可以缓交部分费用,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自强不息、奋发成才,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docx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docx
3.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调查问卷附件3.docx
4.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评分表附件4.docx
5.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指标附件5.docx
6.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附件6.docx